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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土地日·云新闻特别策划丨云南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 一起了解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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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土地日·云新闻特别策划丨云南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 一起了解→

全国土地日·云新闻特别策划丨云南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 一起了解→

是第三十三(dìsānshísān)个全国土地日 “节约(jiéyuē)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” 2024年,云南修订了《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并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(shīxíng),为强化(qiánghuà)土地管理制度,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、耕地红线不突破、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,坚持最严格(yángé)的耕地保护(bǎohù)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(jíyuē)用地制度,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,进一步增强法治保障。 为实现耕地(gēngdì)保护目标(mùbiāo),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,《条例》专章对耕地保护作出规定。 强化落实政府耕地保护(bǎohù)责任和耕地数量、质量、生态(shēngtài)“三位一体”保护目标。《条例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(jīzhì),实现耕地保护责任全覆盖。 细化耕地(gēngdì)(gēngdì)占补平衡(pínghéng)制度,强化耕地用途管制。《条例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,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,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,确保本行政区域耕地总量不减少(jiǎnshǎo)、质量不降低,并提高耕地质量。 强化永久基本农田(jīběnnóngtián)的特殊保护(bǎohù)。《条例》规定,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(yīngdāng)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。经依法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,并(bìng)落实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。 《条例》设专章规定国土空间规划,进一步细化上位法规定,为建立(jiànlì)国土空间规划体系(tǐxì),强化“多规合一”提供法治保障。 明确构建我省地方(dìfāng)“四级三类”国土(guótǔ)空间规划体系。为深化“多规(duōguī)合一”改革(gǎigé),落实国家构建“五级三类”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要求,《条例(tiáolì)》明确规定我省全域覆盖、城乡一体的地方四级(省级、州市级、县级、乡镇级)三类(国土空间总体规划、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)国土空间规划。 规范国土空间规划(kōngjiānguīhuà)管理各个环节。《条例》对国土空间规划的(de)编制、审批、实施、修改、监管等作出具体规定。《条例》规定要科学(kēxué)有序统筹安排农业、生态、城镇等功能空间,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,并突出国土空间规划的引领作用和刚性(gāngxìng)约束作用。 严格国土(guótǔ)空间规划实施监督。《条例》规定,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严格执行,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(shànzì)修改。此外,还突出了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,规定省人民政府(rénmínzhèngfǔ)授权的机构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(jìnxíng)监督。 云南持续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,突出“防新增、去存量、控风险”总体思路,将(jiāng)严格落实(luòshí)《条例》相关(xiāngguān)要求,确保让人民群众“吃得放心、住得安心”。 深入强化土壤污染源(wūrǎnyuán)头防控。云南省(yúnnánshěng)持续(chíxù)深化实施农用地土壤涉重金属(zhòngjīnshǔ)污染源头防治行动,组织开展全省耕地周边历史遗留矿区固体废物排查整治。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管,动态更新名录,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。 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。云南省着力建立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联动监管机制,及时信息共享,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(zhuàngkuàng)调查、风险评估(pínggū)、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(xiàoguǒ)评估报告联合评审,实现疑似污染地块、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“一张图”管理(guǎnlǐ)。 在土地要素保障方面,《条例》细化上位法的规定,并将(jiāng)近年来行之有效(xíngzhīyǒuxiào)的一些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。 围绕“三个定位”,土地(tǔdì)要素保障更加坚实。《条例》紧紧围绕“三个定位”,在国土空间(kōngjiān)规划引领上,科学有序统筹安排农业、生态、城镇等功能(gōngnéng)空间,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(bùjú),提升国土空间开发、保护的质量和效率。《条例》规定(guīdìng)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优先保障主导产业、重大项目合理用地,统筹城乡建设用地,盘活存量(cúnliàng)土地和低效用地。 创新保障方式,土地要素保障更加(gèngjiā)有力。《条例(tiáolì)》支持各级人民政府促进、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(shǐyòngquán)流转,搭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平台(jiāoyìpíngtái),建立有形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,并增强对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,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。 推进乡村振兴,土地(tǔdì)要素保障形式多样。《条例》规定统筹城乡建设用地,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(jīngyíngxìng)建设用地等。支持依法合规利用农村集体闲置土地、林地、草地、荒地等资源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。《条例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(jíqí)成员(chéngyuán)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。 《条例(tiáolì)》对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作出了规定: 明确宅基地(zháijīdì)申请基本要求(yāoqiú)。《条例》第五十三条对农村村民建造住宅(zhùzhái)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,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作出了(le)规定。第五十四条对我省每户申请宅基地建设的面积标准进行了统一明确,并规定不得未批先建、超面积使用宅基地。 明晰宅基地(zháijīdì)申请审批流程。《条例》第五十五条对宅基地农户申请、村组(cūnzǔ)审核、乡镇审批的流程进行了明确(míngquè)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,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(shǒuxù)。同时,对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五种不予批准的情形进行了明确。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(zhìdù)改革。《条例》第五十六条规定,鼓励进城落户(luòhù)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。 云南将通过实施(shíshī)《条例》 为中国式现代化云南篇章(piānzhāng) 提供更加坚实的资源(zīyuán)支撑 云(yún)南日报-云新闻出品 资料来源:国家(guójiā)法律法规数据库、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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